为什么外国规则对美国客户很重要
在美国,保险由各州监管。NAIC 指出,每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五个美国海外领地都设有保险部门。一旦您的业务、财产、员工或客户位于国外,就要适用其他体系。当地法律通常决定谁可以为位于该国的风险承保、保单必须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处理理赔。本概述介绍 Polis Re 的国际客户会遇到的主要监管框架。内容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欧盟:偿付能力 II
偿付能力 II(Solvency II)是欧盟针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制度。它作为 2009 年 11 月 25 日的第 2009/138/EC 号指令获得通过,EIOPA 称该制度于 2016 年 1 月生效。它以基于风险的三支柱方法取代了各国零散的规则:
- 第一支柱,定量要求: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与市场一致的估值,以及随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而提高的资本要求。
- 第二支柱,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自身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ORSA)。
- 第三支柱,报告和披露: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并公布偿付能力报告。
该框架已经过审查。第 (EU) 2025/2 号指令修订了偿付能力 II,EIOPA 表示新规则将于 2027 年 1 月 30 日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实际意义在于:获得欧盟授权的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其实际风险状况持有资本,并公布其偿付能力信息。在安排大额风险之前,请阅读这份报告。
欧盟:保险分销指令
保险分销指令(IDD),即第 (EU) 2016/97 号指令,规范保险的销售方式。其原文规定的转化为国内法的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主要特点:
- 适用于所有分销商:保险中介机构、附属中介机构以及直接销售的保险公司。
- 销售人员必须通过每年至少 15 小时的专业培训或发展来保持其能力。
- 非寿险产品须附带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信息文件(IPID)。
- 部分小型附属销售商可获豁免,例如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按比例计算年保费不超过 600 欧元。
EIOPA
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是欧洲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一部分而设立的。2009 年的一项建议提出建立由三个欧洲监管机构组成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IOPA 是其中负责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的机构。它作为欧盟委员会的独立咨询机构,致力于使各国监管保持一致。对单个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管仍由各国主管机关负责。
英国
英国脱欧后,实行自己的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由英格兰银行下属的审慎监管局(PRA)负责,该局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其是否充分保护了投保人。PRA 一直在以“偿付能力 UK”(Solvency UK)的名义改革承继下来的规则。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则监督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以及客户的待遇。
中国
中国保险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NFRA)监管。根据其公布的职责,NFRA 对除证券业以外的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它批准保险机构的设立,并监督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和业务经营。它还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应当核查是否需要当地出具的保单,以及该保单与任何全球总保单如何衔接。
对比
| 司法辖区 | 主要监管机构 | 资本框架 | 销售行为 |
|---|---|---|---|
| 美国 | 各州保险部门,通过 NAIC 协调 | 各州风险资本制度 | 各州销售人员许可和市场行为规则 |
| 欧盟 | 各国主管机关,由 EIOPA 协调 | 偿付能力 II | 保险分销指令 |
| 英国 | PRA(审慎),FCA(行为) | 偿付能力 UK | FCA 规则 |
| 中国 | NFRA | NFRA 偿付能力规则 | NFRA 消费者保护规则 |